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各统筹地区政策汇总,对下列人员中:已备案和治疗我市门诊慢性病、门诊特殊重症疾病产生的门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;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;在救助起付线以上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,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。
救助起付线和比例
救
助
标
准
人员类别
起付线
比例(%)
特困人员(孤儿)
0
100
低保对象
0
70
防止返贫监测对象
1600
65
低保边缘家庭成员
3200
50
因病致贫重病患者
8000
50
医疗保障后倾斜救助
6800
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