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参保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享受医保待遇?
(1)城镇职工
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起付标准以上、最高支付限额以下、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:
①住院医疗费用;
②门诊慢性病或特殊重症疾病门诊医疗费用;
③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抢救医疗费用;
④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。
(2)城乡居民
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:住院医疗,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医疗,门诊慢性病和特殊重症疾病,普通疾病门诊,在册学生(在园幼儿)因在校期间发生无责任意外事故门诊治疗等医疗费用报销,以及国家、省、市规定的其他待遇等。
2、参保后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医保待遇?
(1)城镇职工
①军队转业、复员退役到地方工作的人员,自办理安置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,从在我市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之日起支付医疗保险待遇;超过上述期限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,视为参保中断。
②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中断后接续参保的,自在我市办理参(续)保和缴费手续之日起,满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,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,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。
③中断职工医保的在中断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手续的,自职工医保中断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待遇。
(2)城乡居民
①从未参加过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参保人员,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次年度保险费,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相应待遇;当年1月1日至2月底缴纳当年度保险费,从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相应待遇。
②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参保的,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待遇。
③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中断一年及以上缴费的参保人员,从缴费到账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相应待遇。